桦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09:58:53
2020年2月26日,桦川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未佩带戴口罩,拒不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从桦川县某小区离开,后强行进入桦川县另一小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与民警发生争执,致其轻微伤。
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行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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