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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2-07-25 16:36:35


“彭法官,我现在是太后悔了,都怪自己不懂法,啥也别说了……”当事人焦某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就自己的案件和桦川法院新城法庭法官交流着。 月初,焦某到新城法庭起诉称,孙某因维修房屋,在焦某处赊购价值16 000元的塑钢门窗,约定月利率1.2%,至今未给付,并提交欠据一份。法官在审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决定对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开庭过程中,孙某的一席话却让承办法官异常吃惊,孙某认可焦某提供的欠据中载明的孙某欠焦某货款16 000元内容,但对“月利率1.2%”、“此条长期有效”、“用自己的土地抵押”字样矢口否认。经承办法官对欠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发现欠据上的利息内容等字样与其它内容笔体不同,且分别用油笔、黑色碳素笔书写。法官再次询问焦某欠据的真实性,焦某终于承认“月利率1.2%”、“此条长期有效”、“用自己的土地抵押”字样均由焦某于欠据出具之后自行书写,并非形成于双方出具欠据之时,但焦某坚称双方约定了利息,不然自己不会擅自修改欠据。鉴于孙某认可本案欠款本金,在经依法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焦某货款16 000元。 法官提示:如果在身边发生类似的借贷、欠货款情况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生借贷、买卖合同关系后形成欠据最好是机打而不是手写,机打输出纸质版后双方在欠据中签字捺印,写明本金、利息、欠据形成的时间及其他内容; 二、如果条件不允许机打,而必须手写的情况下,欠据最好是由债务人书写,而不是债权人或担保人等其他人; 三、欠据形成后要妥善保管,不要私自在欠据上进行涂抹、更改等,以免影响法律效力; 四、欠据内容如果需要更改的,需双方共同协商后在欠据中更改,双方在更改处签字捺印或者重新出具更改内容后的欠据并将原欠据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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