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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说诉源治理 | 地漏返污遭损失 诉前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5 08:42:35


“桦”说诉源治理

地漏返污遭损失 诉前调解化纠纷

—桦川人民法院—

     管道堵塞是让楼房住户头疼的事,近日,桦川县一名家住二楼的业主因管道堵塞返污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将楼上14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01【案情简介】

      业主刘先生于2019年10月购买了桦川县内某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一楼为车库),并进行了精致装修。2024年3月17日晚,刘先生接到物业人员通知,被告知家中泡水了。刘先生立即赶回家,发现家中厨房洗菜盆和卫生座便处喷出污水和粪便,屋内均被污染。物业公司疏通污水主管道后此情况得到缓解。但刘先生家中的家具及房屋装修均被污水和粪便浸泡后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和受损。刘先生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合理赔偿,物业公司以疏通管道时发现导致淤堵的原因是楼上业户将生活用品(毛巾、女性生活用品等)投入下水道所致。因此,物业公司以应由刘先生楼上业户共同赔偿损失为由拒不赔付。因返污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刘先生遂决定依法维权,将其所住单元楼上14户居民诉至法院,要求楼上14名住户赔偿家具(大小床、衣柜和门)损失2万余元。

      刘先生在桦川法院咨询立案事宜时,工作人员建议刘先生可以考虑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个纠纷,经刘先生的同意,桦川法院退休法官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承办了此起案件。

      “当时我们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这事对老百姓来说是闹心事,中国人有句老话,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这事处理好了能让邻里关系更亲密,要是处理不好就可能让矛盾升级……”工作人员随即上门一一走访了刘先生家楼上的邻居。通过走访了解到,楼上的住户认为,他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自家在物业公司通知的时间段内,并未向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刘先生所受损害与自己无关。同时认为刘先生主张的家具损失2万余元,既没有提供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也没有正式购买发票予以佐证。住户们还认为,用户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所受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随后,工作人员又走访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认为,返污事件出现前,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室外排污管道进行清理,履行了相应义务,事发管道属于管道隐蔽工程部分,无法随时派人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检查。在收到返水消息后,公司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清掏管道,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二楼以上住户进行实地问询、告知返涌情况及相关分摊责任,履行了维修和管理责任,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走访结束后,工作人员再次约谈了刘先生,告知法律保护其返涌所遭受的损失部分是指物品贬损部分,而不是全新时的价值,而且邻居们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属合理范围,希望刘先生能够从维护和谐邻里关系角度出发,降低索赔数额。经过法官的耐心解答,刘先生最终与楼上邻居达成协议,每户向刘先生赔偿300元,矛盾成功化解。

02【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作为受害方,与其楼上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个厨房下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污物的来源,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楼上各住户共同平均承担赔偿刘先生损失的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接到刘先生报修后及时协助清理管道,排除故障,履行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发生排污管道返污,作为住户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证据;其次,应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进行协商;最后,若协商不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再向法院起诉。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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