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业务分析库 决算公开

 

邻里漏水引纷争 释法明理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4-09-09 08:58:10


“感谢法官帮我们调解,终于让我们把问题解决了,我们的心结也终于解开了……”近日,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桦川法院,表达对承办其案件法官的感谢。

案件回放

图片

      2024年4月,王某楼上住户张某家的水管破裂,漏水漫延至王某家中,造成王某家中多处墙面、衣柜受损。事件发生后,王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桦川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桦川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张某,但张某始终不接电话,到张某家中寻找亦被拒之门外。经过多方调查,办案法官最终找到了张某居住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经了解,该房屋实际产权人与张某系亲属关系,因其常年在外地,便将房屋交由张某居住。后经过耐心的沟通,张某终于同意参加庭审。庭审中,张某表示: “漏水也不是故意造成的,我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事情发生后我也一直在积极解决问题,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太高了吧......”面对张某的疑惑,办案法官按照案件审理程序,组织原告出示其房屋受损的证据、维修房屋的明细和票据,并在调解阶段向其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张某同意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并于当日将赔偿款给付完毕。

图片

法官说法

      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发生此类纠纷后,双方应本着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的宗旨,相互理解、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当化解邻里纷争,避免激化矛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