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执行法官让我们父女关系缓和了,
也让我重新扛起了当父亲的责任,
我会好好守护孩子长大的。”
吴某诉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某支付其女儿吴某 2024 年 1 月至 10 月的抚养费 8400 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仅支付 500 元便不再履行义务,甚至拒绝与前妻及女儿联系。无奈之下,吴某向桦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与吴某某沟通,其表示没有经济收入,无法给付申请人抚养费。经线上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996.18元银行存款,立即将该存款进行冻结,通过线下传统财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并采取查封措施。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996.18元存款外,仅有一辆用于生产生活的面包车供被执行人运输货物使用,如果强行扣留查封通过司法拍卖不会产生多少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欠抚养费,还会切断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办案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吴某某当面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义务,支付抚养费更是其作为父亲的责任,拒不履行只能是错上加错,不要让孩子既面对家庭的残缺,又面对生活的窘境。在办案法官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后,被执行人吴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思想,同意一次性给付剩余全部拖欠的抚养费,并且额外给予申请人吴某1000元生活费作为安慰。申请人非常满意执行结果,并表达对桦川法院执行局的感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桦川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致力于在依法捍卫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全力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成有机融合与高度统一,这些举措在彰显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在进一步传递司法的温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进程贡献坚实的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