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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佳”油站|17万借款引来亲属反目......纠纷背后该如何警惕借贷风险?

发布时间:2025-10-09 09:44:41


    原告何某与被告柳某是亲属关系。四年间,柳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某借款,何某均基于信任出借,但未立详细字据。后经双方结算,柳某向何某出具了一张总金额为17万元的借条。然而,这张借条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写明利息。此后,还款事宜一再拖延,双方信任破裂,最终因借款及还款情况争议对簿公堂。

    😠何某:这17万元是我们双方对前期所有借款结算后的纯本金,借据上虽然没写利息,但当时口头约定过还款时需适当支付利息!😲柳某:这17万元早已包含四年间所有未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并非单纯的本金。而且借据写好后,我已经陆续偿还了2.5万元,现在实在是经济拮据,无力再还剩余的14.5万元,更不存在额外支付利息的说法,我们之间从未有过单独付利息的约定!

02审理结果

    法官考虑到原、被告间的亲属关系,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有调解的可能性,且被告当庭认可曾口头承诺待其经济好转后,可以适当给予利息。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柳某分期偿还何某借款本息17万元,何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03法官提示

    结合本案,法官就借据签订给出重要法律提示:一、借据需明确核心要素。除借款金额外,必须清晰标注“本金数额”,避免本金与利息混同;同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无约定可能导致追讨时间争议,有约定则可固定权利主张时效。

二、利息约定不可模糊。若约定利息,需书面明确计算方式(如按年利率、月利率)及利息支付的起始时间,口头约定易无证据支撑;若未约定,法律上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难主张利息。

三、还款记录需留存。借款人还款时,出借人应出具收据,或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支付,避免“已还款却无凭证”的争议,保障借贷双方权益,减少诉讼风险。

04法条链接

    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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