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警车管理,提升警务保障质效,近日,桦川法院组织全体警车驾驶员开展《公安部关于修改〈警车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专题学习会,全院警车驾驶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会上,工作人员原文传达《决定》内容,重点解读了与驾驶员密切相关的修改要点。针对驾驶主体资质,明确警车驾驶员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及相应工作证件,试用期或驾驶实习期内不得驾驶警车;就着装规范,强调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驾驶摩托车需佩戴制式警用头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会议对警车使用场景进行细化说明,明确押解、送达等任务中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使用规范,要求驾驶员严守“前车使用警报器后,后车不得再使用”等规定。同时,围绕违规责任追究条款,通过典型案例警示驾驶员,杜绝不按规定携带证件、违规使用警车等行为。法院办公室同志表示,警车是司法公正的“流动窗口”,驾驶员的规范操作直接关系司法权威。下一步,法院将对全体驾驶员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管理档案,并利用GPS定位系统强化警车行驶轨迹监控,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参会驾驶员纷纷表示,将把《决定》要求落到实处,严守驾驶规范,确保警车使用安全、合规,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坚实保障。此次学习为《决定》12月29日正式施行奠定了坚实基础,进一步筑牢了法院警车管理的“安全防线”。